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审核范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上述(一)至(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提交材料
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内装修工程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及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消防设计文件(说明见附件);
⑥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选用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各有关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二)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
(3)工程设计依据;
(4)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等资料。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
(1)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
(2) 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4、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总平面
1、设计说明书
(1) 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四邻已有和规划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情况、场地内保留建构筑物的情况;
(2) 说明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3)说明功能分区;
(4) 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
(5)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的确定;
(6)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及主要设计技术条件。
2、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四)建筑、结构
1、设计说明书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结构选型;
(2)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层数、层高和总高度;
(3)建筑物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
(4)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等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5)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6)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2、设计图纸
(1) 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五)电气
1、设计说明书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说明:消防电源供电负荷、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要求;
(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的防火设计说明: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电器安装使用的要求;
(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设计说明: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说明:系统的组成、设备的选择、联动控制要求;
(5)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和要求。
2、设计图纸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设计说明书
(1) 消防给水系统的说明:消防用水标准及用水量;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各室外消防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各室外消防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4)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说明: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2、设计图纸
(1)给排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 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七)防烟、排烟和采暖、通风和空调
1、设计说明书
(1) 防烟系统的设计说明:防烟系统设置的部位、房间,以及系统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2) 排烟系统的设计说明:排烟系统设置的部位、房间,以及系统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3)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设计的说明。
2、设计图纸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八)热能动力
1、设计说明书
(1) 燃料系统设计说明;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的设计、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的要求;
(2) 锅炉房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
(3) 其他动力站房: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的设计说明;
2、设计图纸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施工图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改建、内装修工程设计所涉及专业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4、如对原工程的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
5、原工程已设的消防设施在工程用途变更后的适用情况,若不适用,应重新设计,设计文件应达到审批要求深度。
(二)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
(3)工程设计依据;
2、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4)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3、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装修专业
1、设计说明书
(1) 说明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
(2) 说明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
(3) 说明需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2、设计图纸
(1) 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