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及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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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扑救人员的正常工作,必须保持一定的电光源,据此设置的照明总称为火灾应急照明;为防止疏散通道在火灾下骤然变暗就要保证一定的亮度,抑制人们心理上的惊慌,确保疏散安全,以显眼的文字、鲜明的箭头标记指明疏散方向,引导疏散,这种用信号标记的照明,称为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照明

设置场所(建规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设置要求

(1)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②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10.3.5-10.3.7

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⑥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建规》10.1.5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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