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五)

2015-01-15
来源:

请问施工单位在结算时甲供材料取税金吗?
回答1
如果甲供材料需要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则工程造价应计算所以费用,施工单位再扣减甲供材料款;如果不需要(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当然不能计算税金,但除税金以外的费用照样可以计算。

回答2:

不敢苟同。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概预算中的综合税,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 如前面几位所说,是要计税的。

回答3
清单计价与01定额预算的不同之处其中有一条就是:01定额可以在税前扣除甲供材,而清单计价是不可以的,必须在完税后再扣除甲供材。

回答4
应该税后扣除,现税务局已开始对不计入结算总值的甲供材部分进行纳入计税总额处理。

回答5: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回答6
1、应该看合同中关于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工程结算价是否整体下浮做为优惠,如有整体下浮做为优惠应税后扣除。
2、如果没有上条约定,应该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给建设单位减少一笔建筑安装营业税金。

回答7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分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施工单位做为纳税人,要将甲供材料应缴纳的税金(营业税)一并进行申报。至于税金由谁负担,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回答8
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建筑、修缮、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 。(注2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8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现在施工单位要出建安票,总的税金要6%以上,而定额上只计取3.43%(分地区),这种如何处理?那位朋友解释下
回答:施工单位目前所许缴纳的税金分成两部份:
1.向甲方转嫁部份:
营业税3%
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税,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
教育费附加(附加税,以营业税为计算基数)
以上三项综合计算后,就是我们在工程造价中计算的按综合费率计算的那部份税金。一般为3.2~3.5%(不同城市附加税率不一样)间。
综合税率计算:
1/(1-营业税率-营业税率*附加税率之和)-1
2.不能向甲方转嫁部份:
除上述税金这外,施工企业尚需缴纳以下的税金
企业所得率,按企业经营利润*33%计算。
个人收入调节税,此部份应由务工者缴纳,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性,一般由工程总承包人代收后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为便于计算,将企业所得税和个收入调节税也综合测算成按一定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在计算出不含税造价后,再按综合税率(只能是可转嫁部份),即可得出工程税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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