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电源备份,线路备份)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二级负荷电源不要求备份,线路备份)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非消防负荷双电源短期内(一般20min)能合闸可以采用手动切换,可靠、经济。)
(三级消防负荷不要求末端自动切换,一般就是一个电源一个回路就可以了,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
(住宅小区内的生活水泵房,区域生活水泵房,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照明时间增加)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基于进了避难层也不一定安全考虑,有条件尽量跑出大楼)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一般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自带蓄电池,国产蓄电池质量估计也就保证三年,其中还有电池衰减等问题,因此一般按照3倍容量配备电池,如需要0.5h时间,配备蓄电池至少为1.5h时间才行。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规范要求不小于1.5h。建议前端还是加双电源或者EPS吧。有柴发时电池组可按一倍考虑,只做一个过渡。)
(逃生时需满足可视的疏散路径、疏散通道上低的烟气浓度、低的烟气温度,所以在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时间要求的条件下也应满足后两条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排烟风机、排风机等设备供电时间和可靠性也能达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求。)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消防队呼声,要求从变电所把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分开。救火时快速、准确切非。因为像一些比较老的楼,切非控制模块可能故障失效,火灾时切非信号虽然发出了,但非消防设备可能没有被切掉。火灾时随着温度升高,非消防设备电缆绝缘层变质,再加上灭火喷水等因素可能发生接地故障,而通常做法变压器二次侧只有一个总开关,时间一长可能会使此总开关跳闸,造成消防设备断电。所以从消防员的角度希望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由两个开关控制。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消防负荷可靠性受非消防负荷影响较大;负荷分组设计方案,接线较复杂,投资较大。)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他高层建筑为2h。
2 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消防电梯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3 加压风机、排烟机应大于疏散时间30min。
4 喷淋泵1h。(从变电所出来只带消防负荷,专用供电回路,认识不要偏激,如消防泵和喷淋泵可以合用一个回路)(十二层住宅要设置消防电梯,一般8KW,4mm2导线直接从配电房引,从技术上不合理,可以和其他消防负荷合用,切换后放射)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要求消防设备的供电在末端配电箱切换,不是控制箱切换。可以由一个配电箱放射给多个控制箱供电,控制箱再给设备供电,不需要每个控制箱都设双电源转换开关。据说民规会把双电源配电箱放置的位置给固定下来,比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火分区内各配电小间,因为配电箱离消防设备较远的话还是单回路供电,不太可靠,到时可以看看民规规定。)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给小工程少量应急照明开口)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建筑内部电缆井沟),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不单指氧化镁电缆(750度,3个小时),还有柔性矿物绝缘电缆,氧化镁和云母,铜、铝、不锈钢带护套)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阻燃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总线、疏散照明暗敷)
(防火涂料、防火漆三年就失效)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新条款,电气竖井发生火灾,普通电缆起火把消防线路电缆烧了)